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1日 | 点击数:1866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261号
潮州开发区绿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宣诉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潮州开发区绿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国宣办理潮州大道绿茵花苑1幢804房纳税及办理登记产权至原告李国宣的房地产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