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1日 | 点击数:394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庄培海、卢曼:
原告卢岳歆诉被告庄培海、卢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庄培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卢岳歆借款16万元及偿付该款利息(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应抵除已付还利息6000元);二、被告卢曼应对被告庄培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80元,由被告庄培海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