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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7日 点击数:18625
 

        

李庆利、罗小丹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李庆利、罗小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庆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9975.32元及应计利息、滞纳金(计至2015129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21870.21元、滞纳金为人民币2921.68元,此后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另计)。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