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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磷民二初字第34号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1日 点击数:18203
 

        

陈喜国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铺信用社诉被告陈喜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磷民二初字第34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五年一月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