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3日 | 点击数:1867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少波、潮安县古巷镇泰雅诺陶瓷厂、阮雪芳: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少波、潮安县古巷镇泰雅诺陶瓷厂、阮雪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苏少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725832.29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七的利率计)。二、潮安县古巷镇泰雅诺陶瓷厂对被告苏少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潮州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262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人民币11522元,由被告苏少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