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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3日 点击数:1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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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东宇工艺时装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你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潮州市东宇工艺时装有限公司咨询费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4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人民币1560元,由你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及公告费已由原告潮州市东宇工艺时装有限公司垫付,你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公告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还原告潮州市东宇工艺时装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