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3日 | 点击数:337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旭建:
本院受理原告蔡曼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蔡曼淇与你离婚;原告蔡曼淇与你的婚生儿子丁俊镔由原告蔡曼淇负责抚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丁俊镔满18周岁时止,你每月应负担丁俊镔抚养费850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抚养费,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由你支付给原告蔡曼淇,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丁俊镔满18周岁时止的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在当年1月20日前由你支付给原告蔡曼淇,孩子长大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择;驳回原告蔡曼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一月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