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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shenjian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7日 点击数:3436

         

 公       告(稿) 

李玉琴: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下称“农业银行”)与被告李玉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玉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金21993.55元、手续费381.52元、管理类费用2.9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67.69元以及利息2093.83元(利息计至2018年5月7日止,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应付未付的本金21993.5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443元,由被告李玉琴负担。被告李玉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