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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8日 点击数:3374

         

         

古贞胜:

原告朱应喜诉被告古贞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古贞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朱应喜货款66825元及该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1元,由被告古贞胜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