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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4日 点击数:3374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江贵松、江瑞金、魏胜芬:

本院受理原告黄健群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江贵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黄健群20507.39元;驳回原告黄健群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