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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1192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6日 点击数:3636

         

         

陈素琴、苏曙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汇通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素琴、苏曙荣典当纠纷一中,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1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素琴位于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下铺23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证号:安集用(2000)字第5121116010158号】,限额6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赖建沆位于潮州市凤新街道陈桥管区德裕巷3号(第五层)房产;三、上述查封期限为3年。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潮州市汇通典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