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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1558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2日 点击数:3604

         

         

吴泽松: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泽松、蔡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15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计1034元,由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