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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941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8日 点击数:3583

 

 

        

陈俊跃、李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俊跃、李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俊跃、李朝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0730日起至2018620日止利息为30311.20元,自20186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9‰另计)。本案受理费1556元,由被告陈俊跃、李朝阳共同负担,被告陈俊跃、李朝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九年一月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