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5日 | 点击数:337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广权:
本院受理原告李嘉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嘉鑫借款5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其中本金500000元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本金400000元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本金250000元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和逾期利息,其中借款10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15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25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