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02日 | 点击数:356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钢:
原告谢智勇与被告王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谢智勇1266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谢智勇7635.14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三、驳回原告谢智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97元,由谢智勇负担134元,王钢负担22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负担138元。案件诉讼费用已由谢智勇预交,本院不另作收退,王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付还谢智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