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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7日 点击数:4174

         

         

谢建忠、曾丽娟:

原告吴松炯诉被告谢建忠、曾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建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吴松炯货款29000元及该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9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吴松炯对被告曾丽娟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谢建忠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