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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shenjian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7日 点击数:4535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洪业伟: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洪业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洪业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金99997.43元、利息10186.96元及消费手续费1721.05元(计至2018年5月7日止,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计)。2、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负担114元,被告洪业伟负担2538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应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其预交,被告洪业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