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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4日 点击数:17727
 

        

蔡俊鹏

本院审理原告庄月生诉被告蔡俊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蔡俊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庄月生货款人民币16000元及利息(自20156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本案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告蔡俊鹏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庄月生垫付,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蔡俊鹏负担的上述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还原告庄月生。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

    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