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4日 | 点击数:1744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袁玉坤:
本院审理原告黄冬吟诉你及黄利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玉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黄冬吟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偿付该款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黄冬吟对被告黄利标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黄冬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袁玉坤负担。案件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告袁玉坤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