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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4日 点击数:17695
 

        

林培宜

本院审理原告王少平诉被告林培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林培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王少平借款人民币256748.85元、美元9248.1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3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美元按美元的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王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14元,由原告王少平负担人民币50元,被告林培宜负担人民币5664元。受理费已由原告王少平垫付,被告林培宜应负担的受理费人民币566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还原告王少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

    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