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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403号公告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8日 点击数:4440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潮州市天翔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真与被告蔡卫兵、潮州市天翔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卫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淑真欠款470000元,以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832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淑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17元,由蔡卫兵负担。蔡卫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受理费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