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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4日 点击数:17677
 

        

蔡秀宏

本院审理原告李湘阳诉被告蔡秀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蔡秀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李湘阳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偿付该款利息(自20125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五年二月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