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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1日 点击数:4342

         

         

黄友德、徐佩姗

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廖耀武、裴妙珍、黄友德、徐佩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耀武、裴妙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000元及该款的应计利息(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二、被告黄友德应对被告廖耀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徐佩姗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0元,由被告廖耀武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