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xingzheng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5日 | 点击数:343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伟森:
本院受理原告何玉涛诉被告林伟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此案已作出(2018)粤51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何玉涛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