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7日 | 点击数:1768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348号
潘武坚:
本院受理原告陈贤胜诉被告潘武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王高强、刘媛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一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