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xingzheng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8日 | 点击数:1739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桂枝:
本院受理原告许振武诉被告张锦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