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9日 | 点击数:1759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许业涛: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业涛于2014年5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2015年6月12日起解除;二、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无须返还被告许业涛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三、被告许业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备案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