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4日 | 点击数:1752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陈泽英:
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泽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泽英于2013年10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2015年6月13日起解除;二、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无须返还被告陈泽英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31866元;三、被告陈泽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备案登记手续及按揭贷款的抵押备案注销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