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8日 点击数:4415

         

         

潮州市江南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潮州市江南陶瓷有限公司、邱树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潮州市江南陶瓷有限公司、邱树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元、利息57380.40元(计至2018年3月20日,此后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约定的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5元,由被告潮州市江南陶瓷有限公司、邱树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