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培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余祖耀、谢佩香诉被告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潮州市培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