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5日 | 点击数:1747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维梁:
本院受理原告刘喜桐诉被告郑维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维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刘喜桐加工款人民币17073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14元,由被告郑维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