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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5日 点击数:17523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李好: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铨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好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杨国铨到房管部门办理位于潮州市太平路266号西梯301房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