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8日 | 点击数:462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彭文增:
本院审理原告蔡韩诉被告蔡金生、彭文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蔡金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蔡韩借款492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蔡金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蔡韩借款1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三、被告彭文增应对被告蔡金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蔡金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