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6日 | 点击数:1747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刘裕国:
原告谢志勤诉被告刘裕国、蔡湘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裕国、蔡湘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谢志勤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2日(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