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7日 点击数:4593

         

         

毕淑华、李勇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诉被告毕淑华、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毕淑华、李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37117.01元及利息6175.41元[利息计至2018年7月31日止,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4006724215044160502)中的约定另计,其中合同约定的各分期借款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借款利率另计,超过借款期限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另计];被告毕淑华、李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25839.12元及利息10155.58元[利息计至2018年7月31日止,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4006724215044160502)中的约定另计,其中合同约定的各分期借款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借款利率另计,超过借款期限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另计];被告毕淑华、李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律师费用350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对被告毕淑华名下位于潮州市城新西路侨苑新村六幢601房的房产[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2011)013894号]在最高担保金额675800元的范围内的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89元、保全申请费2416元由被告毕淑华、李勇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五月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