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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9日 点击数:17387
 

    

柯正岳: 

本院审理原告陈潮宏诉被告潮州市侨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侨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陈潮宏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及偿付该款自20158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潮宏对被告柯正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由被告潮州市侨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