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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7日 点击数:4490

         

         

丁锐柯

本院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丁锐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07的正常借款本金2862.42元、逾期借款本金1004.21元、逾期利息103.11元、逾期罚息15.17元、逾期复利2.27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08的正常借款本金3247.54元、逾期借款本金1221.54元、逾期利息179.95元、逾期罚息34.04元、逾期复利6.19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09的正常借款本金4533.65元、逾期借款本金1381.24元、逾期利息245.65元、逾期罚息41.93元、逾期复利8.35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13的正常借款本金3022.64元、逾期借款本金920.78元、逾期利息163.78元、逾期罚息27.93元、逾期复利5.56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14的正常借款本金4667.77元、逾期借款本金1270.05元、逾期利息248.34元、逾期罚息38.54元、逾期复利8.37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15的正常借款本金4733.30元、逾期借款本金1161.91元、逾期利息248.03元、逾期罚息35.27元、逾期复利8.30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16的正常借款本金5520.76元、逾期借款本金1232.79元、逾期利息285.60元、逾期罚息37.42元、逾期复利9.51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17的正常借款本金5937.82元、逾期借款本金1214.57元、逾期利息303.82元、逾期罚息36.87元、逾期复利10.05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18的正常借款本金5895.21元、逾期借款本金1111.15元、逾期利息298.79元、逾期罚息33.71元、逾期复利9.84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19的正常借款本金6753.55元、逾期借款本金1178.93元、逾期利息339.46元、逾期罚息35.79元、逾期复利11.13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20的正常借款本金7152.39元、逾期借款本金1161.51元、逾期利息356.88元、逾期罚息35.27元、逾期复利11.66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21的正常借款本金8084.11元、逾期借款本金1226.13元、逾期利息400.74元、逾期罚息37.20元、逾期复利13.04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22的正常借款本金7932.48元、逾期借款本金1127.43元、逾期利息390.96元、逾期罚息34.22元、逾期复利12.70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23的正常借款本金8907.60元、逾期借款本金1190.15元、逾期利息436.72元、逾期罚息36.13元、逾期复利14.13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24的正常借款本金9310.24元、逾期借款本金1172.56元、逾期利息454.31元、逾期罚息35.59元、逾期复利14.67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25的正常借款本金10354.06元、逾期借款本金1232.25元、逾期利息503.07元、逾期罚息37.40元、逾期复利16.22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26的正常借款本金10770.94元、逾期借款本金1214.04元、逾期利息521.28元、逾期罚息36.84元、逾期复利16.76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27的正常借款本金11880.57元、逾期借款本金1270.83元、逾期利息572.94元、逾期罚息38.58元、逾期复利18.39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28的正常借款本金13034.70元、逾期借款本金1325.68元、逾期利息626.54元、逾期罚息40.23元、逾期复利20.08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29的正常借款本金13707.86元、逾期借款本金1327.87元、逾期利息656.90元、逾期罚息40.30元、逾期复利21.02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30的正常借款本金14543.86元、逾期借款本金1344.01元、逾期利息695.00元、逾期罚息40.79元、逾期复利22.21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31的正常借款本金8137.57元(上述借款本金计至2018年9月26日);

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37的正常借款本金8627.07元(上述借款本金计至2018年9月26日);被告丁锐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860038的正常借款本金9211.61元(上述借款本金计至2018年9月26日);上述第一至第二十四项判决中的借款自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止日之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411140067)中的约定另计[其中各分期借款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按借款利率计算利息,超过借款期限的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411140067)中约定的借款利率和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和罚息、复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46元,由被告丁锐柯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