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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本院(2019)粤5102民初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1日 点击数:4841

         

         

台州市明仪塑模有限公司、张明华、张红佩:

本院受理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明仪塑模有限公司、张明华、张红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粤5102民初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31元,减半收取计965.50元,由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