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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本院(2019)粤5102民初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1日 点击数:4189

         

         

台州市明仪塑模有限公司、张明华、张红佩:

本院受理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明仪塑模有限公司、张明华、张红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粤5102民初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台州市明仪塑模有限公司在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开设的账号为84758-02-0000014-1中的资金(限额7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