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1日 | 点击数:438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台州市明仪塑模有限公司、张明华、张红佩:
本院受理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明仪塑模有限公司、张明华、张红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粤5102民初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31元,减半收取计965.50元,由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