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0日 | 点击数:461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绍深:
本院受理原告苏秋生诉被告丁绍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绍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苏秋生借款8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3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丁绍深负担,被告丁绍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