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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16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shenjian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5日 点击数:4255
 

       

蔡泽雄: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蔡泽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218日立案作出(2019)粤5102民初16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蔡泽雄所有的位于潮州市绿榕路榕华园A1604号房的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716830号),限额人民币21979.57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于20196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16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潮州市绿榕路榕华园A1604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716830号)的查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