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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1日 点击数:4577

         

         

潮安县古巷灿锋日用瓷厂:

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潮安县古巷顺发养鳗场、潮安县古巷灿锋日用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安县古巷顺发养鳗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79500元及该款的应计利息(自2002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以借款本金8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879500元为基数,按原、被告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分段计算);二、驳回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潮安县古巷灿锋日用瓷厂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308元,由被告潮安县古巷顺发养鳗场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