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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1126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2日 点击数:4752

 

 

        

蔡志海、曾春雄

本院受理原告柯燕群诉被告蔡志海、曾春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志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柯燕群借款40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179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曾春雄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蔡志海、曾春雄共同负担,被告蔡志海、曾春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