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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1675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2日 点击数:4669

 

 

        

 

陈映财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映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映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7095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812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1476元由被告陈映财负担,被告陈映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