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2日 | 点击数:463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章文、张阳:
原告张潮辉与被告张章文、张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阳、张章文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张潮辉共计120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二、被告张章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潮辉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140660.47元;三、驳回原告张潮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46元,由张潮辉负担36元,张阳负担2400元,张章文负担2810元。张潮辉应负担的受理费已向本院交纳,张阳、张章文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