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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8日 点击数:4599

         

         

潮州市意溪四益水产养殖场:

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潮州市意溪四益水产养殖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意溪四益水产养殖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616元及该款的应计利息(自1995年5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1995年5月17日《投资款收据》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潮州市意溪四益水产养殖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元及该款的应计利息(自1995年8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1995年8月9日《投资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25元,由原告负担806元,被告潮州市意溪四益水产养殖场负担14219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