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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9日 点击数:4377

         

         

吴文耀、陈妙娥、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特不锈钢制品厂

本院审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吴文耀、陈妙娥、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特昇不锈钢制品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下称“中国银行潮州分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文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金936536.1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陈妙娥、潮安县彩塘镇特昇不锈钢制品厂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吴文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63元,由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011元,被告吴文耀、陈妙娥、潮安县彩塘镇特昇不锈钢制品厂负担13552元。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11元已由其预交,被告吴文耀、陈妙娥、潮安县彩塘镇特昇不锈钢制品厂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3552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