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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8日 点击数:4352

         

         

邓石云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诉被告邓石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邓石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本金30001.01元、利息(含罚息)2929.37元(计至2018年6月29日,此后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另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3元,由被告邓石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