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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shenjian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6日 点击数:4761
 

       

林立生、莫晓枫: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下称“工商银行”)诉被告林立生、莫晓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林立生、莫晓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236016.60元及应计利息(计至201919日利息为18562.03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编号为“个贷2015S03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201585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信贷借款凭证》中约定的利率另计);2、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被告林立生、莫晓枫提供担保的位于潮州市西荣路康乐园B座三幢902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2015030926号、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201503092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林立生、莫晓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讼保全申请费178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华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19,由林立生、莫晓枫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十六日